打著投資購買公司項目股份或代理投資的招牌,許諾投資者能獲得高額回報或到期保本回購,北京金源鴻基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源鴻基)的董事長ARMANI梅曉春虛構項目收益,採用拆東牆補西牆的辦法,在短短的6年裡,讓數百人的2億餘元投資款血本無歸。
  新京報訊 “我希望法庭給我機會,償還受害人的投資款,力爭將損失降到最小。”昨天,時任金源鴻基董事長的梅曉春在北有巢氏房屋京市二中院刑事審判庭上表示。
  檢方指控,梅曉春虛構項目收益、與被害人簽訂虛假投資合同等,以獲高額回報或到期保本回購為誘餌,涉嫌集資詐騙罪,涉案金額2億餘元。其所在公司另外3人涉嫌非法吸收威剛隨身碟公眾存款罪。
  據稱usb受害者達270餘人
  檢方起訴書顯示,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期間,梅曉春以金源鴻基的名義,虛構公司擁有多家公司投資項目的收益情況,與被害人簽訂虛假的《委托代理投資合同》、《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以投資購買公司項目股份或代理投資能獲得高額回報或到期保本回購為誘餌,東森房屋先後在北京、長春、大連、鞍山等地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2億餘元,並將8600餘萬元非法占有,給被害人造成巨額財產損失。
  曹多武、梅曉東、鄒高峰明知梅曉春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仍積极參与。其中,曹多武作為公司直接銷售人員,參與向邊某等10餘名投資人非法集資800餘萬元,後其作為公司銷售部總監,負責組織和管理本團隊銷售人員非法集資活動;梅曉東作為公司營業部經理,負責保管和使用該公司的合同章,與投資人大量簽訂投資合同;鄒高峰作為公司的獨立銷售人員,參與向成某等20餘名投資人非法集資1000餘萬元。
  檢方認為,應以集資詐騙罪追究梅曉春的刑事責任,曹多武等3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本案一名受害人稱,該案受害人有270餘人。
  兩被告人拒絕認罪
  “指控的事實有些不准確。”檢方宣讀完起訴書後,梅曉春說,2006年7月成立公司後,一開始為尋找投資人,公司參加金融博覽會,在會上發放材料,有感興趣的投資人會到公司瞭解情況,也曾出現過業務員到超市拉客戶的現場。
  “到2012年8月底我被抓時,公司成立6年來,沒有一個項目盈利,公司所有進項都是投資人的投資款。”梅曉春稱,這些錢本應立即用在項目上,但因各種各樣的原因,絕大部分項目都沒有經營起來,後來為了還前邊投資人的錢,不得不用後面投資人的錢款支付。尤其是在2011年10月後,因跟國企聯繫斷檔,有投資人到期的錢款未支付,投資人到法院起訴。公司賬戶被法院凍結,資金鏈斷裂。
  但是,梅曉春稱,在檢方指控中,投資人與公司在2009年7月之前簽訂的合同,屬正常投資,損失應由“投資人自己負責”。
  “我希望法庭給我機會,讓我靠自己的勞動,在有生之年能夠償還,力爭將受害人損失降到最小。”梅曉春一再表示並向旁聽的受害者鞠躬致歉。
  其他3名被告人中,僅曹多武認罪,另外兩人對指控有異議,稱按照公司安排做事。
  此案當庭未宣判。
  ■ 現場
  旁聽席坐滿被騙老人
  昨日上午,法庭內的旁聽席上坐了50餘名受害人。他們絕大多數是滿頭白髮的老人。這些受害人多則投資了上百萬元,少的也有幾萬元,至今絕大部分人沒有拿回投資款。
  “有一個老太太投資了100萬元,直到去世錢都沒有拿回來,更不用談收益了。”受害者韓女士說,這名老太太“是瞞著家人投資的”,直到去世前,才告訴家人投資款被騙的事。
  一名受害人介紹,此案受害人有270餘人,分佈在全國各地,在他們中上至將軍,下至普通百姓,其中不乏大學教授、甚至還有在職的國家機關官員等人。
  據瞭解,在電影《閃閃的紅星》中扮演胡漢三的著名演員劉江,其家人也被騙百萬元錢款。
  這些受害者在接受採訪時曾表示,他們既希望嚴懲梅曉春,又曾積極地為梅開脫。因為“如果該案被定性為非法融資或集資詐騙,刑事介入後就是漫長的、杳無音信的訴訟,結果受害人還可能是血本無歸”。
  ■ 騙局揭秘
  騙局=光環+穩賺不賠
  通過與該案有關的一些證據不難看出,梅曉春等人利用金源鴻基,能夠在6年的時間內吸引眾多投資者,也與其“鍍金術”和“穩賺不賠”的投資誘餌有著密切關聯。
  手段一
  高調入駐金融街設騙局
  據瞭解,2006年7月6日,金源鴻基高調入駐金融街,這讓梅曉春和金源鴻基一度名噪一時。隨後,公司在發改委備案、每年堅持參加北京國際金融博覽會。
  證據顯示,大部分投資者稱接觸金源鴻基最主要途徑就是北京金博會。另外,該公司在發改委的備案,也讓大多數投資人選擇了相信。
  “我從2007年就認識了梅曉春,但沒投資只是關註。直到2009年,得知公司在發改委有備案,我才投資了100萬元,最終還是受騙了。”受害者韓女士說,要是沒有發改委的備案,她不會相信;要是沒有梅曉春在金博會上的發言和各種獎章,她也不會相信。
  手段二
  “穩賺不賠”套牢受害者
  從業務模式看,金源鴻基與其他創投機構無異。他們與投資者簽訂委托代理創業投資合同書約定,投資人委托金源鴻基代為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人承擔投資損失。收益分配上,投資人可按持股比例分享出資額產生紅利的70%等。
  值得註意的是,所有合同中最後都有一個手寫的補充條款:“合同期滿時,如果投資項目未上市,乙方(金源鴻基)按投資額的140%為股權轉讓價格,受讓投資人的全部股權”。
  “從錶面看,投資該公司是穩賺不賠的,但也就是這條回購條款,把我們套牢了。”多名受害者說。
  隨著合同投資期限紛紛到期,投資者與金源鴻基協商資金退出。金源鴻基會以沒有流動資金、項目啟動推遲等為由,“穩住”投資者,進而迫使對方同意合同延期,也有投資者選擇“股權轉債權”,但結果是梅曉春都沒有兌現。
  ■ 追訪
  “創業投資”成罪與非罪模糊地帶
  承辦檢察官稱,2005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出台,“該辦法雖然對於創業投資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等內容加以規定,但對於是否監管以及如何監管創業投資企業吸收資金、對外投資活動,怎樣區分創業投資屬於金融理財還是非法集資的界限都沒有具體規定,導致‘創業投資’成為罪與非罪的法律模糊地帶”。
  該檢察官表示,梅曉春等人雖然名義上是以委托代理投資、代理股權投資的方式吸收公眾資金,錶面上看與一般投資行為沒有區別。但作為投資,必然有風險,金源鴻基作為代理投資人要履行的基本義務是無論投資是否成功,都承諾投資者一個確定的、類似於銀行利息的固定收益。這種行為偏離了代理創業投資行為的本質,是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涉嫌犯罪。
  金源鴻基打著“高科技企業上市前募資入股”的幌子,通過公開宣傳,以“高回報率+保底回購股權條款”吸引大批社會普通民眾投資,這些企業“拆東牆補西牆”,用後投資者的資金支付部分前投資者的本金和高息,最終資金鏈斷裂,導致大批投資人的投資血本無歸。
  新京報記者 張玉學  (原標題:創投集資騙局 捲走數百人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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